苌勇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之诉
来源:苌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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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月,经朋友介绍余某(男方)与张某(女方)相识,后开始恋爱。相处两年后,二人开始谈婚论嫁。20099月,双方决定买房以作结婚之用,由于余某当时在单位处于试用期开不到收入证明,最终决定以张某名义购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但首付款约9.32万元及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共8期分期款约1.1万元均由男方支付,女方分文未出。

由于二人性格不合,和平分手。由于当时购房合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是女方所签,而实际出资人为男方,现女方不承认房屋是男方出资购买,拒绝返还购房款,多次沟通协商均无结果。

    余某便决定向法院起诉进行讨要,接受委托后,我认为本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出发,对我方较为有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所以说,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余某的财产,并造成余某的财产损失。

    在本案审理当中,我认为,恋爱关系是一个相对不稳定的关系,在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该关系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所以法律对此关系不作调整,但是,在此关系中发生的其他可调整的关系,便适用相关法律,不当得利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抓住这特定的性质,在辩论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官认为,二人在恋爱时,男方以女方名义购买房屋,且是作为婚房的前提下,这不等同于纯粹的赠与行为,如果二人最终未结婚,那么女方应当将该房屋返还给男方,协助其过户。认可了我方不当得利的观点。

    最终,男方与女方达成了和解,女方返还购房款。基于感情因素,男方放弃了该房屋,只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房款,最终化解了二人的矛盾,不能成为夫妻,但也不能成为仇人,这样的结局虽不尽如人意,但也没有使曾经的恋人结怨。

    一个案件,想要胜诉,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第二,从什么样的角度分析案情,才能更大利益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便是一颗责任心。作为一名律师,不仅仅是为了收取代理费,而是服务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做到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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